深圳市金长盛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07-2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深圳市金长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7。
法定代表人贺昌运,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11。
法定代表人曾根江,总经理。
上列原告深圳市金长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3255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25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55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长盛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55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燕文
书记员 梁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