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21914号
原告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30楼。
负责人林敏宇。
委托代理人张莹,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西路鹏华工业园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根江。
上列原告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因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法律服务费7610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610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律师服务费76108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费76108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财产保全费781元,合计16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文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