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东瑶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777651X3。
法定代表人:周庆祝。
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庄泉段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5396308XU。
法定代表人:朱克云。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0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另案已经走访了被执行人的实际生产地滨海三道十二路609号厂区,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位于滨海三道十二路609号厂区内的四台车床设备。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本院另案(2018浙03**执1737号)查封了上述车床设备并已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截止2018年0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8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克云进行公安协控查找。
本院于2018年06月0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明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本案无财产可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