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588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次坞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涌、***,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依法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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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