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81民初6166号

原告:***,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平(系***之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民,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林,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第三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银将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0181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鲁01民终2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鲁0181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依法中止诉讼。鉴定程序终止后,本案继续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董恒平,被告中电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程小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赛银将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化解墙体裂缝、维修合格;负责恢复现装修(材质等同原告品牌、等级)一致。支付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承担墙体裂缝鉴定费用。2.判令被告加装阳台及窗户护栏(不低于1.05米),承担装修损失费4000元。3.判令被告、第三人更换达标进户门一扇,赔偿3000元。4.被告承担有关进户门的鉴定费。5.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使用与现装修(材质等同原告品牌、等级)一致,并将裂缝墙体维修合格的费用12000元。支付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承担鉴定费等损失。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更换新门或维修。另,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验房时,就指出了墙体裂缝问题,被告进行了维修。2016年1月,原告装修入住后,墙体裂缝问题逐步显现并加剧。原告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就裂缝、进户门(不整、关不严)等问题向被告反映。被告态度消极,原告等业主遂向新闻单位、12345反映和投诉。被告仍然敷衍、糊弄原告等业主,问题至今没有解决。2015年5月,原告等业主提起诉讼。由于该案有关联的行政诉讼正在诉讼中,原告等业主于2017年11月8日撤诉。被告若对墙体裂缝进行维修,原告考虑到材料的气味、环保及健康问题,需外出租房居住3个月,每月房租2000元,等待室内环境达标。原告现3个窗台高度仅为0.5米,一个阳台墙体高度为0.7米,被告需加装护栏,不低于1.05米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但是,原告室内现已装修,加装护栏必然会破坏现装修。因此,被告需承担该责任,每个窗口1000元。原告进户门不平整、关不严,冬天进风,影响室内温度的提升。不平整、关不严也容易声音外播,事关家庭隐私和消防安全。2016年,赛银将军公司为本单元xxx室业主更换了进户门并赔偿3000元。综上,被告不仅商(产)品质量不达标,未认真履行合同,而且态度恶劣。为此,诉至法院。

中电建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建设手续齐备,严格按照施工图以及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竣工后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经主管部门综合验收通过,不存在质量问题。现原告要求支付维修费用及租赁费用,并没有证据证实其遭受了上述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已经采用钢化夹胶玻璃作为栏板起到了防护作用。2、涉案房屋的入户门有检测报告合格,也不存在质量问题,且现已过保修期。3、原告交房时签署的各项文件,均已确认房屋及附属设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赛银将军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董恒平系夫妻关系,二人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山水泉城南城第xxx号房业主。

2013年8月16日,***、董恒平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5年9月,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

2015年9月7日,董恒平签收钻石物业手册。

2、2012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章丘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审查通过,该中心向中电建公司发放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明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xx、xx楼、地下车库工程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基础和结构体系安全。

2014年10月,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道通.山水泉城南城二期采用的赛银将军公司生产的钢质防火门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GB12955-2008标准,所检项目合格。

2015年6月3日,章丘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注明经审核,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建筑项目经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2015年9月25日,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同意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建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3、2016年9月29日,董恒平、***因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8日,董恒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6)鲁0181民初634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董恒平、***撤诉。

4、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山水泉城南城xxx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房屋出现进户门不平整、漏细粉末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后撤回对进户门不平整、漏细粉末的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因申请人未交纳对山水泉城南城xxx房屋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鉴定事项的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并出具关于终止鉴定的说明一份。

5、另查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

2019年1月10日,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使用与现装修(材质等同原告品牌、等级)一致,并将裂缝墙体维修合格的费用12000元,支付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承担鉴定费等损失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交付原告,原告装修后已使用多年,2015年9月7日的楼宇情况反馈表中所记载的验收反馈意见其他部分中注明:地面有缝-地暖地面,表中并未显示涉案房屋验收时存在墙缝问题。虽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可知涉案房屋墙面确有裂缝,但至于墙体裂缝形成原因、裂缝程度及是否构成质量问题均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后才能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原告对涉案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申请进行鉴定,但未按照鉴定机构要求缴纳鉴定费,导致所涉鉴定事项终止,未能对此问题出具鉴定结论。故,综合分析现有证据,本院无法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墙体裂缝的成因等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该项诉讼请求,系原告举证不能,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加装阳台及窗户护栏(不低于1.05米),承担装修损失费4000元。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未安装护栏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要求,且被告用的是中空玻璃而非夹胶玻璃。但原告的主张与被告提交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符,该图纸中标注的为夹胶玻璃,且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是否安装护栏作出约定,故涉案房屋在阳台及飘窗底部使用夹胶玻璃符合设计规范,且设计图纸经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故,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更换新门或维修。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钢质防火门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GB12955-2008标准,所检项目合格。但经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入户门确实存在门缝过大问题,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涉案房屋入户门在协商是否更换过程中出现分歧,现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入户门进行更换或维修,根据《钻石物业手册》保修责任第三条进户门:3.2平整度偏差≧20㎜及断裂属更换范围,本案中原告自认进户门错缝1.5厘米,根据上述物业手册保修条款达不到更换标准,应予维修,原告针对上述请求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包括2016年9月29日起诉的案件中也有涉及),故对被告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原告维修、被告支付维修费为宜,维修费本院酌定1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有关进户门的鉴定费。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进户门不平整、漏细粉末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后又撤回该项鉴定申请,故该项鉴定事项并未产生相应的鉴定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首先,《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当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如上所述,涉案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且消防验收为综合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故,本院认定涉案房屋在综合验收时符合相应的消防规定。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且双方并未作其他约定防盗报警系统的保修期限,故可参照“电器管线安装工程”2年的保修期限,原告于2018年11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已过保修期限,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赛银将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南市章丘区山水泉城南城第xxx号房屋入户门维修费1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375元,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延恺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常冉冉

书?记?员???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