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11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平(系***之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民,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林,董事长。
上诉人***、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因与第三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银将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平、中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民到庭参加诉讼,赛银将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中电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违反审判程序。(一)未将在(2018)鲁0181民初7757一案中,立案庭逼迫***在起诉状中的第二被告赛银将军公司改成第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赛银将军公司在本案的诉讼地位还是第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增加了***的诉讼风险。(二)2019年9月20号8:45开庭,但***提前到庭后,却发现主审法官不在现场。导致当日没有开庭,联系法官后,只是在庭中给了一份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书。(三)选择鉴定机构程序违法,收费不公。1.本案一事(鉴定墙体裂缝、入户门质量)进行了两次选择鉴定机构的活动。第一次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9年12月30日该单位在***的《鉴定委托答复》证明:我中心无法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只能对入户门的安装质量进行鉴定。请墙体裂缝一项的鉴定费需要2万元。上诉人申请的是两项鉴定,为何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又回函不能进行产品质量的鉴定。此外,同楼业主申请的鉴定事项与***的一致,在(2019)鲁0181委字190号中墙体裂缝、入户门产品质量两项总计鉴定费用为2万元。2020年1月12日***分别向本案主审法官及鉴定机构的联系人发去文书阐述了收费不公的问题。2020年4月8日,一审法院第二次进行选择鉴定机构。这次只对入户门产品质量的鉴定进行了鉴定机构的选择,而第一次选择的鉴定机构鉴定费用却未减。入户门成品质量的鉴定需另行缴费。***当场向原审法院出示了同楼其他二户业主的鉴定委托书,回复函都载明两项鉴定收费合计2万元。***对于鉴定费用收费不公的情况表示不认可,并阐述了理由。一审法院对此表示理解,但并未对收费进行调整,仍要求***另行缴纳鉴定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的诉讼费用负担。此外,该次摇号机器出现了故障,是人工选号,不是随机摇号选择鉴定机构。2020年4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编号:XXXX)给原审法院寄去了《选择鉴定机构异议书》,再次阐述了***对鉴定收费不公平的意见。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在法院都享受不到公平正义,那么,就会摧毁公民对法律、法院的基本认知。2000年5月9日下午,一审主审法官一行三人到涉案住宅对入户门质量进行了看现场勘查。若对入户门质量进行鉴定需要将门运送到青岛,不但影响***的生活,而且费用很高。主审法官提出已对进行了现场勘查,为了照顾***生活,可以撤销对入户门的鉴定申请。针对法院的人文关怀,***同意了法官的意见。所以,不存在***不对入户门质量进行鉴定的真实意愿。原审法院存在选择鉴定机构程序违法、收费不公平,是导致***没有缴费、进行鉴定,拿不到鉴定结果的主因。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案涉墙体是主体墙体,应当保修50年。***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中电建公司维修案涉墙体时遗留在现场的木梯,原审法院将未缴费、未能对涉案墙体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责任推给***的证据不足。***的未交缴费的理由充分,责任在原审法院。***在本上诉状上诉理由(一)中已阐述,不再赘述。况且,中电建公司在电视台的采访视频中已经明确已表述:墙体裂缝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当前技术无法解决。***已提交了该视频和文字资料,仅此就足以证明墙体裂缝的问题是由中电建公司造成的。(二)对入户门质量鉴定申请的撤销,也是在一审法院与***沟通后,***为接受法院的人文关怀才撤销的。(三)原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就可以认定“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基础,核安全体系,安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涉案图纸无双人签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2、即使涉案图纸取得合格证书,也不一定证明该涉案图纸就一定全部合法合规,法院对涉案图纸不能只做形式审查,而是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做实质性审查。3、消防部门对因为钢制防火门出具的检验只是抽查,并不是对涉案防火门的检查。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核实,而不是对涉案质量的核实,与本案无关。5、《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是对涉案质量的证明,与本案无关。(四)《入户门技术标准》……10.表面质量。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且无明显缺陷,入户门已维修多次,无法维修平整达标。中电建公司制定的保修责任属于格式条款,与《入户门技术标准》有抵触,***要求更换入户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赛银将军公司也曾答应给***更换入户门,但是由于中电建公司的阻挠,无法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于格式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六条也有类似规定。(五)窗户、阳台加装防护栏是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无需在合同中约定。况且,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有约定。***提交的案涉视频录像明确显示阳台及窗户使用的全部是中空玻璃,根本不存在所谓夹胶玻璃的问题。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门窗为普通铝合金中空玻璃,中电建公司在庭审中捏造一个所谓的夹胶玻璃。中电建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不合规,设计图纸中阳台窗户处也显示中空玻璃的字样,而不是夹胶玻璃。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一审法院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强制要求对于阳台窗户加装防护栏的事实作出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赛银将军公司未陈述意见。
中电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在入户门问题上事实不清,致使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已在上诉状中阐明,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一审及上诉请求。
中电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181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电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入户门问题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中电建公司向***交付的入户门不存在任何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的请求所调取的交房验收表(即“楼宇情况反馈表”)上并未显示中电建公司交房时入户门存在任何问题,可见交房时的入户门是没有任何瑕疵的,但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中明显忽略了这一基本事实。二、一审法院在现场勘验时所发现的入户门问题的成因及形成时间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已实际接收房屋并使用多年,即便在交房后入户门出现一定问题,但问题的成因及具体时间也无法不确定,不排除该问题是因***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也不排除勘验时出现的问题系形成于保修期届满以后。***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入户门问题的成因及形成时间,其在一审中提交鉴定申请后又自愿撤回申请,放弃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中电建公司向***交付的入户门不存在任何瑕疵,一审法院以现场勘验时入户门确实存在门缝过大问题,就在被上诉人未完成证明责任,问题成因和形成时间不明的前提下,直接判决中电建公司向***承担维修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贵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中电建公司对于***的合法诉求一直置之不理,中电建公司的答辩无法律依据,***不认可。中电建公司号称央企,应该有负责任的态度,本身应该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书履行职责,对于***等业主的多次反映和上门请求维修、更换的要求不理,将简单的民事纠纷故意扩大化,造成了***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本没有所谓央企的形象,在当地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本案已经进行了三年多的时间,由中电建公司无赖态度造的,并且赛银将军公司已经答应***等业主更换入户门,但是由于中电建公司从中捣乱,致使未能更换,中电建公司的态度和做法性质是恶劣的,需要法律匡扶正义,扶正压邪,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创造和谐社会。
赛银将军公司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加装阳台及窗户护栏(不低于1.05米),承担装修损失费4000元;2.判令被告、第三人更换达标进户门一扇,赔偿3000元;3.被告承担有关进户门的鉴定费;4.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使用与现装修(材质等同原告品牌、等级)一致,并将裂缝墙体维修合格的费用12,000元。支付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承担鉴定费等损失。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更换新门或维修。另,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董恒平系夫妻关系,二人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XXXX号房业主。2013年8月16日,***、董恒平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9月,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2015年9月7日,董恒平签收钻石物业手册。2、2012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章丘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审查通过,该中心向中电建公司发放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明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22#、23#楼、地下车库工程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基础和结构体系安全。2014年10月,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道通.山水泉城南城二期采用的赛银将军公司生产的钢质防火门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GB12955-2008标准,所检项目合格。2015年6月3日,章丘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注明经审核,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建筑项目经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2015年9月25日,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同意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建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3、2016年9月29日,董恒平、***因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8日,董恒平、***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16)鲁0181民初634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董恒平、***撤诉。4、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XXXX室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房屋出现进户门不平整、漏细粉末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后撤回对进户门不平整、漏细粉末的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因申请人未交纳对山水泉城南城18(23)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鉴定事项的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并出具关于终止鉴定的说明一份。5、另查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2019年1月10日,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使用与现装修(材质等同原告品牌、等级)一致,并将裂缝墙体维修合格的费用12,000元,支付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承担鉴定费等损失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交付原告,原告装修后已使用多年,2015年9月7日的楼宇情况反馈表中所记载的验收反馈意见其他部分中注明:地面有缝-地暖地面,表中并未显示涉案房屋验收时存在墙缝问题。虽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可知涉案房屋墙面确有裂缝,但至于墙体裂缝形成原因、裂缝程度及是否构成质量问题均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后才能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原告对涉案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申请进行鉴定,但未按照鉴定机构要求缴纳鉴定费,导致所涉鉴定事项终止,未能对此问题出具鉴定结论。故,综合分析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墙体裂缝的成因等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该项诉讼请求,系原告举证不能,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加装阳台及窗户护栏(不低于1.05米),承担装修损失费4000元。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未安装护栏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要求,且被告用的是中空玻璃而非夹胶玻璃。但原告的主张与被告提交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符,该图纸中标注的为夹胶玻璃,且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是否安装护栏作出约定,故涉案房屋在阳台及飘窗底部使用夹胶玻璃符合设计规范,且设计图纸经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故,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更换新门或维修。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钢质防火门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GB12955-2008标准,所检项目合格。但经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入户门确实存在门缝过大问题,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涉案房屋入户门在协商是否更换过程中出现分歧,现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入户门进行更换或维修,根据《钻石物业手册》保修责任第三条进户门:3.2平整度偏差≧20㎜及断裂属更换范围,本案中原告自认进户门错缝1.5厘米,根据上述物业手册保修条款达不到更换标准,应予维修,原告针对上述请求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包括2016年9月29日起诉的案件中也有涉及),故对被告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原告维修、被告支付维修费为宜,维修费一审法院酌定1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有关进户门的鉴定费。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进户门不平整、漏细粉末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后又撤回该项鉴定申请,故该项鉴定事项并未产生相应的鉴定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笔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首先,《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当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如上所述,涉案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且消防验收为综合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在综合验收时符合相应的消防规定。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且双方并未作其他约定防盗报警系统的保修期限,故可参照“电器管线安装工程”2年的保修期限,原告于2018年11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已过保修期限,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赛银将军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南市章丘区山水泉城南城第18(规划23)幢1单元601号房屋入户门维修费1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375元,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某某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向原章丘市市委书记多次行贿。涉案工程属于腐败工程,肯定存在行政渎职、把关不严的情况。经质证,中电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通过该证据也无法证明中电建公司在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中电建公司提交案号为(2019)鲁01民终11192、11193、11194、11195、11196、11197、11198号七份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11193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同一人。以上证据欲证明上述案件与本案属于同类案件、同批起诉、案情极度相似,上述七份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的一审判决却与上述案件结果相悖,属明显的认定错误,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权威。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合法性不认可。***认为上述七份民事判决书虽然已经生效,但当事人仍有再审的权利。本案属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而上述7个案件并没有发挥重审。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但是二审法院不顾党纪国法,无视确凿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枉顾事实,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党和司法系统在群众中的形象。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上述判决书并不能代表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众业主将保留下一步的继续维权的权利。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济南道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主张的涉案房屋墙体裂缝、入户门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中电建公司应否承担相关责任;二、涉案房屋的阳台及窗户护栏应否符合规定,中电建公司应否承担相依责任;三、***主张的家庭感应报警系统是否应予安装、恢复;四、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关于焦点一,***主张的房屋墙体裂缝及入户门的质量问题。***已经实际接受涉案房屋多年,且涉案房屋在2015年9月7日的楼宇情况反馈表中并未明确显示在***收房时存在墙体裂缝问题。虽然从***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房屋的墙面现在确实存在裂缝,但***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房屋墙体的现状,墙体裂缝的原因、程度、是否构成质量问题及若构成质量问题如何修复等均需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一审中虽对涉案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的具体原因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但未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缴纳鉴定费用,致使未能对此问题进行鉴定。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就***主张涉案房屋墙体裂缝的原因等事实予以认定,故***主张中电建公司承担维修墙体裂缝、支付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入户门问题。***主张涉案房屋的入户门存在不平整、关不严、漏细粉等问题,要求更换或维修。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钢质防火门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GB12955-2008标准,所检项目合格。《钻石物业手册》保修责任第三条约定:进户门3.2平整度偏差≧20㎜及断裂属更换范围。本案中***自认进户门错缝1.5厘米,根据上述物业手册保修条款涉案房屋的入户门达不到更换标准,故***主张中电建公司更换涉案房屋入户门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入户门的维修问题。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入户门虽未达到更换标准,但确实存在门缝过大问题,且***就入户门的门缝过大问题一直向中电建公司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房屋入户门的具体情况,酌定中电建公司承担1000元维修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主张的阳台及窗户护栏的加装问题。***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未加装护栏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中电建公司应当承担加装阳台及窗户护栏的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设计图纸需经相关审查机构审查。业已生效的(2019)鲁01民终11193号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同XXXX单元,在上述案件中,中电建公司提交的由章丘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出具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明确载明“经审查,该工程设计文件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基础和结构体系安全”。且在该施工图纸中注明“飘窗底部为中空钢化夹胶玻璃、所有阳台不足1100的均增设中空钢化夹胶玻璃”。***主张涉案房屋未安装护栏与该审查合格书不符。此外,双方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是否要加装护栏进行约定,故***主张中电建公司应加装阳台及窗户护栏并应承担相应装修损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焦点三,***主张的家庭感应报警系统。房屋的综合验收是一个综合、系统的验收过程,消防验收系综合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涉案房屋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在综合验收时符合相应消防规定并无不当。***主张中电建公司现为涉案房屋安装、恢复家庭感应报警系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焦点四,一审法院的程序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所述,***、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负担425元,由上诉人中电建(山东)核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尹 腾
审 判 员 焦玉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绍琰
书 记 员 赵雪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