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291号
申请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625397746。
法定代表人:陈少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