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2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工业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居园72号楼4号网点。
申请执行人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9459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来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判决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2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劵、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车辆登记财产信息。2018年7月18日,本院向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协助后,没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9月7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且书面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202执10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丁勇
审判员孙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