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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府前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121号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府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7西-A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府前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属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