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121号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府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7西-A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府前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属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