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8601民初1668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