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微信斯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1843号
原告: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园路35号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薇、***,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微信斯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临1号A座5010室。
法定代表人:肖泓。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信斯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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