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1502号
再审申请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吴宇建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72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伍华红
审判员 王晓波
书记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