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行初574号之一
原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瑞安市政府)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因本案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中止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被告决定将原告虹桥路11号地块安置权益转为货币安置”的行为,本院已经作出(2020)浙03行初45号行政判决,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予以维持。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受业已生效判决的羁束,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晓军 审 判 员  来 敏 人民陪审员  陈振东
法官 助理  李 凯 代书 记员  闫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