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781号
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萌 审 判 员  杨宗波 审 判 员  蔡蓓蓓
法官助理陈黛锦 代书记员  胡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