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平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2232号 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垟村人民路(东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787113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平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昆南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PQW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平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计3227元,由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