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三门县健跳镇下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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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2民初24号之一
申请人: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xxx。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总经理。
申请人:三门县健跳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xxx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包定强,该合作社主任。
申请人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三门县健跳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三门县健跳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三门县健跳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西湖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48719.83元。申请人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三门县健跳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西湖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48719.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门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三门县健跳镇xxx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申请人在诉讼中可作为诉讼请求主张。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