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

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4124号
原告: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春天花园1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小区东荷星苑1幢4单元底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杭州玉泉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芝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