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7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37号。

负责人叶建华。

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武亮。

被执行人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洋专业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嘉联华铭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根。

被执行人张武亮,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王淑贞,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江祝英,女,193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与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张武亮、***、王淑贞、江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执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770万元、利息678600元(2018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罚息利率另计)、律师费17万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张武亮、***、王淑贞、江祝英在最高本金限额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编号为浙(2017)衢州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332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8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75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