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执3855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37786。

法定代表人吴伟。

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4406496。

法定代表人张武亮。

被执行人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洋专业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54944470。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王淑贞,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44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131097.5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调查谈话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公安机关协作布控等方式进行查找、拘传,对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义务人有抗拒、妨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103执3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王淑贞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潘国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