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91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山飞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虎山街道山海路**,组织机构代码:7985540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织机构代码:754406496。
法定代表人:*祝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优珂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6368.02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优珂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