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号6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嘉联华铭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洋专业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4月6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27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20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两案执行标的金额3761901.61元,执行费为424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6月20日起向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海洋、***名下唯一住房宝善公寓2幢1601室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权实现后已无余值。被执行人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866号房产及土地已被抵押给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经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该处房产及土地只能统一处置,一次性转移;且该处房产现为衢州市灯具市场,已被分割为多户,转移40年经营使用权给市场内商户及投资者,故衢化路866号房产及土地暂无法处置。
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现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12月28日,两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07149.9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布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2679、26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