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992号之四
原告:上海同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15号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要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28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9幢2层A-7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15幢A区A3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同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同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