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久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3305号
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8元,减半收取计6,069元,由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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