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96号
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事宜,付款方式为每月结算。2013年4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04,44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4,4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04,440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704,44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75,000元;
三、如被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欠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16,314元,减半收取计8,157元,由被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