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4482号
原告:***,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现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现住浙江省***,系原告之子。
被告: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六年二月一无
书记员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