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5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262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康新花园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3379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科技广场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7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2736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97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丰田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拍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66600元,扣除相应执行费899元,本案实际执行到执行款65701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东路北侧、总部园区内【权证号(2010)120101001269】的工业地产及其上的房产,本院已向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尚无反馈信息。另经查,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案款65701元。
鉴于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