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3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39926223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康新花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9642432K,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419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案款478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839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背街小巷整治和破解停车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90000元,支付案件诉讼费28391.50元及执行费50200元后,申请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受偿案款3311408.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十一辆车辆被另案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其名下位于诸暨市××马路××号工业房地产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金额为3311408.50元。
鉴于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镭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34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盛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