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初10834号
原告: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海路1221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陈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
原告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家电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设备款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588.15元(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6月15日止,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电梯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签订电梯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T1(CH5100)和T5(CH5100)电梯各一台,合同总价为74万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的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电梯设备交货前20个工作日内支付45万元;设备到工地7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电梯设备安装完毕并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7万元;质保期(自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万元质保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向原告支付延误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电梯的安装,并于2014年6月17日经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同年8月3日,双方完成了电梯的移交工作。被告依约支付了前二期货款,第三期仅支付了5万元,至今尚欠货款及质保金共计14万元。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家电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按本金12万元为基数,此后以14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万家电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