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富商初字第139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3196410022311),住富阳市富春街道天河公寓7幢402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海路1221号10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425196810280511),住***邮电路19号3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唐企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3216.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4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小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窦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