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9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诉讼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9894755L。

诉讼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被执行人:日照岚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342省道以北江苏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49281044E。

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

本院依据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岚铸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日照岚铸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车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