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9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诉讼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9894755L。
诉讼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被执行人:日照岚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342省道以北江苏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49281044E。
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
本院依据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岚铸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日照岚铸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车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