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7115号
申请执行人: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吴耀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志禹。
被执行人:张志禹,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观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苏同山。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
被执行人: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安东卫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苏同山。
本院在执行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张志禹、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且其他被执行人也暂无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相关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8执7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