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林生耐火材料厂、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143号之一

原告:**市林生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市北山口镇老风井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8096609J。

法定代表人:张英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歌,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总经理。

原告**市林生耐火材料厂与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林生耐火材料厂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林生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林生耐火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1443元,合计1718元,由**市林生耐火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崔常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鲁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