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32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鹏,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总经理。
被告:临沂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杜家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D4TA68P。
法定代表人:贺可杰,执行董事。
被告:贺可杰,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杜家庄村。
原告***诉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贺可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