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32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鹏,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总经理。
被告:临沂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杜家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D4TA68P。
法定代表人:贺可杰,执行董事。
被告:贺可杰,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杜家庄村。
原告***诉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贺可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