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北郑州路东(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69479D。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8121674L。

负责人:张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林祥,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茂征,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