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北郑州路东(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69479D。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8121674L。
负责人:张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林祥,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茂征,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