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铁商初字第36号
原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4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4200000元或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游济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