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9396号
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瑞麒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麒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