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3335号
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4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水渊、***,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100号5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家喜。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