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328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4幢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659088。
法定代表人徐建红。
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705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31615。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147.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7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为少量余额暂不宜处置、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唐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3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