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民初707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宏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7063564M。
法定代表人:林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淑雅
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
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舒卉
代书 记员  林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