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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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3民初3221号
原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7063564M,住所地浙江省瓯海区郭溪街道瓯海大道2228号10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港市永泰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永泰家园一幢一单元101室。
负责人:***。
原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港市永泰嘉园业主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