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初707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宏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706356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