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初707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宏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706356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