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990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升里二弄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第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