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2887号之一
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温镜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姚涛,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维新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彭宁川。
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维新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翼
审 判 员 李江
审 判 员 李煜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