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42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6号1306房。
法定代表人:温镜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涛,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九佛建设路115号2003房。
法定代表人:潘振鹏,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950、29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