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8087.75元,其中案款为175553.75元,本案执行费2534元。上述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028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