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492号
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6号高科大厦A座1306房。
法定代表人:温镜新,总经理。
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文辉,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