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威宁汇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0343号
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温镜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兴,系该司职员。
被告:贵州威宁汇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建设西路**v>
法定代表人:余谋。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威宁汇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0元减半收取10020元,由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