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桑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1706号
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温镜新,总经理。
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xx号铭海中心xx号楼-xx、x-xx。
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