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维新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3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维新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维新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7)粤0106民初22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宁维新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不足以推翻被告盖章确认的《紫外线设备购销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擅自在双方确认的合同电子版本上添加第九条协议管辖条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第九条属无效条款。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均与被上诉人住所地无关联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