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隆侨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隆侨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1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隆侨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
被执行人福州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
申请执行人福州隆侨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6]榕仲裁字第64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本金822154及利息元及相应利息;二、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收取)。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照准。此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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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XX琴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